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1民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邓小权与李忠立股权转让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邓小权,李忠立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申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邓小权,男,197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忠立,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再审申请人邓小权因与被申请人李忠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垫法民初字第055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邓小权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叶志强审判员  张 宏审判员  王 治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