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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2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国庆、王强与被申请人高宗荣、李帮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庆,王强,高宗荣,李帮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2768号申请人:王国庆。申请人:王强。二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高宗荣。被申请人:李帮全。申请人王国庆、王强与被申请人高宗荣、李帮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国庆、王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高宗荣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房屋在限额75万元内予以查封,并提供案外人景恩科名下车牌号为川A*****的汽车和登记在景恩科、潘英名下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泽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高宗荣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房屋在限额750000元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登记在担保人景恩科、潘英名下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三、对登记在担保人景恩科名下车牌号为川A*****的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上述二、三项财产查封限额为75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 判 员 刘潺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代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