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行终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宝全其他行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宝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3行终1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宝全,男,汉族,1957年3月18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密山市。上诉人张宝全因要求密山市二人班乡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将其开荒的2公顷开荒地归其所有,并赔偿各种费用40万元及追究联成村小组长李金泽的刑事责任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2行初5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宝全上诉称,该地系上诉人于2003年开荒,2012年李金泽将地分给他人,不包给上诉人。2005年至2012年上诉人所包地李金泽在场签字,上诉人也给了李金泽好处费。故其开荒的2公顷开荒地应归其所有,赔偿各种费用40万元并追究李金泽的刑事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所诉内容不属行政案件,不符合行政案件立案条件。原审法院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武建明审判员 候广东审判员 李绍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金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