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5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青岛博纳宏远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潍坊西水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博纳宏远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潍坊西水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1248号原告青岛博纳宏远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MA3C1N8Q51,地址:青岛市黄岛区朝阳山路598号1栋2单元806室。法定代表人彭兆花,总经理。被告潍坊西水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昌乐县朱刘街道309国道2号6幢7幢8幢。法定代表人于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博纳宏远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西水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潍坊银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裴晓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希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