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夏晓栋上申请执行宋炜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小栋,宋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02执480号申请执行人:夏小栋,男,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炜,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2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宋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宋炜的银行存款233856.86元(本金200000.00元、利息18869.8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905.00元、诉讼费2150.00元、执行费2932.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 孙 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梅洪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