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603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月华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红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月华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7603刑初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红石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月华,女,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桦甸市人,小学文化,农民职业,住吉林省桦甸市。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于2016年12月19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红石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4月1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红石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林检刑检刑诉(20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月华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红石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丁启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月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被告人李月华为捡集烧柴,携带手锯私自进入红石林业局红石林场施业区第139林班内,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1株,根径18厘米,核立木材积0.0971立方米。所非法采伐的水曲柳已被其打成木柈用作烧柴。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月华的供述,证人刘某某1、刘某某2的证言,红石森林公安分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及物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月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水曲柳1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李月华与受损单位吉林省红石林业局自愿达成复绿补种协议,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经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月华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缴纳);二、作案工具手锯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董 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佳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