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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孙林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林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3刑初293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林,女,汉族,1963年9月29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1月3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该局于当日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3月7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4月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4月11日执行,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7)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林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林与刘某系长期在本区第五小学对面巷道口拉客招嫖的卖淫女。因该处拆迁为一片空地,只有朱某一家租户及其四层自建房,被告人孙林遂于2015年8月左右以每月300元价格从朱某处租下一楼。同年9月左右,孙林将房屋的一半租给刘某作为卖淫地点使用。2015年11月左右,李某在该出租房内同刘某实施卖淫嫖娼活动。2016年1月6日、1月7日及1月10日,刘某多次在该出租屋内卖淫。2016年1月29日中午,公安民警在该出租屋内当场查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的李某和刘某,同时在巷道口抓获被告人孙林。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孙林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林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林于2015年8月左右以每月300元的价格,从朱某处租下其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第五小学对面的自建房一楼。同年9月左右,孙林将房屋的一半租给刘某作为卖淫地点使用。2015年11月左右,李某在该出租房内同刘某实施卖淫嫖娼活动。2016年1月6日、1月7日及1月10日,刘某多次在该出租屋内卖淫。2016年1月29日中午,公安民警在该出租屋内当场查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的李某和刘某,同时在巷道口抓获被告人孙林。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林在法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孙林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朱某、刘某、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林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本院予以确认。孙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审理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林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玲云代理审判员  李路路人民陪审员  张怀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