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3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张南飞与吴建红、毛铁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南飞,吴建红,毛铁红,王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3205号原告张南飞,男,汉族,1959年7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马元锋,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建红,男,汉族,1966年11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陈战营,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铁红,男,汉族,1967年11月23日生。被告王红伟,男,汉族,1966年12月22日生。本院受理原告张南飞诉被告吴建红、毛铁红、王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吴建红向本院提出该案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提交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宛城检侦监批捕【2016】655号,证明该案原告张南飞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批准逮捕,该案涉及刑事案件,已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南飞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628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罗文学审判员 张卫平陪审员 王春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康有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