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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于某与吕某、李某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吕某,李某,刘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1459号原告:于某,男,1988年6月28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吕某,女,35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林西县。被告:李某,女,54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刘某,男,47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刘某,男,69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原告于某与被告某、李某、刘某、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某于2017年2月17日起诉被告吕某、李某、刘某、刘某,要求四被告将借婚约之由取得的不当钱款41600元立即返还原告。本案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所提供地址无法给被告吕某、李某进行送达,后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因原告于某现不能提供被告吕某、李某的准确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已收取42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剑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