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1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忻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蓝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忻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蓝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21民初98号原告:忻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忻城县城关镇盘龙小区。法定代表人:邱春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巫目航达,忻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蓝田,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忻城县。原告忻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蓝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忻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忻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蓝田已履行缴纳物业费义务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忻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忻城恒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宣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艳红Appoint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