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2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汪喜忠与陈江波、郭红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喜忠,陈江波,郭红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2767号原告:汪喜忠,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陈江波,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郭红仙,女。原告汪喜忠与被告陈江波、郭红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喜忠撤诉。案件受理费3498元,减半收取1749元,由原告汪喜忠负担。审判员 雷斯凡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明钦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