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文华与德州齿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华,德州齿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783号原告:孙文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义水、万国磊,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州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大学西路1965号。法定代表人:李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强,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文华与德州齿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文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孙文华负担。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锐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