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3执1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叶雷英与田艳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雷英,田艳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1189号申请人:叶雷英,女。被执行人:田艳飞,女。叶雷英申请执行田艳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26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叶雷英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田艳飞的执行,经我院审查,申请人叶雷英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26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连青审判员 王 帆审判员 王 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晓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