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杜昌树与被告厉清清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昌树,厉清清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6民初282号原告:杜昌树,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厉清清,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原告杜昌树与被告厉清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昌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厉清清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昌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厉清清支付尚欠运输费23100元;2、被告厉清清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厉清清从事物流公司,原告杜昌树从事运输行业。原告自2014年7月至10月按被告要求将安徽汊河盛达实业有限公司的钢结构运输至南京钢铁公司,2014年12月24日,经结算,被告尚有38100元运输费未支付,并出具欠条一份,后被告仅支付15000元,余款23100经多次催要均未支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厉清清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被告厉清清经营物流公司,原告杜昌树从事运输行业。2014年7月至10月,杜昌树应厉清清要求从安徽汊河运输钢结构到南京钢铁公司。2014年12月24日,经结算,尚有运输费38100元未支付,厉清清于当日向杜昌树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杜昌树汊河到南钢运输费合计:(38100元)叁万捌仟元壹百元欠款人:厉清清150778499682014.12.24”。后经催要,厉清清于2015年春节前及2016年夏天共向杜昌树支付15000元,尚有23100元未支付,杜昌树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1、被告厉清清支付尚欠运输费23100元;2、被告厉清清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欠条(原件)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杜昌树作为承运人已按被告厉清清要求运输钢结构,运输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且被告在结算后出具欠条,应按约定给付运输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运输费余款231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厉清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厉清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杜昌树运输费23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元,由被告厉清清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李九俊代理审判员 赵 凯人民陪审员 黄恩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卢 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