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终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金晓普、袁志勤与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办事处、无锡市滨湖区房冠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晓普,袁志勤,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办事处,无锡市滨湖区房冠房屋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16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晓普,男,1961年4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滨湖区,现住无锡市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胜,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添栋,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志勤,女,1963年8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无锡市滨湖区,现住无锡市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胜,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添栋,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惠河路***号。法定代表人:蒋维维,该街道办事处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滨湖区房冠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蠡桥新村108-1号。法定代表人:潘富才,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金晓普、袁志勤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滨湖区河埒街道办事处、无锡市滨湖区房冠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211民初第1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晓普、袁志勤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金晓普、袁志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谢 伟审判员 潘晓峰审判员 李 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冬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