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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孟毓诉被告刘小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毓,刘小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初1173号原告:孟毓,男,汉族,1968年5月1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刘小冬,男,汉族,1968年12月27日生,住南京市鼓楼区。原告孟毓诉被告刘小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毓、被告刘小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刘小冬给付原告购房款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1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原告将鼓楼区三汊河大街民佳园xx室房屋出售给被告。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尚有20000元尾款未支付。被告刘小冬辩称,原告多次拖延交房,根据口头约定尾款20000元可以不付。本院认为,合同应当履行。被告已实际占有房屋,原告也当庭交付了钥匙、门卡、电卡等附属物品,原告应给付剩余房款。被告所述双方口头约定因拖延交房尾款20000元不付,无证据证明,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小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孟毓2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50元,原告负担1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捷履行告知书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