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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佛山市佳德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雪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佳德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雪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7民初1412号原告:佛山市佳德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法定代表人:卢生能,总经理。被告:黄雪贤,女,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佳德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雪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于庭前清偿了本案的债务为由,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佛山市佳德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雪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佛山市佳德仕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健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