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莱州市永安路街道远泰汽修部与被告张泉维修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永安路街道远泰汽修部,张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2303号原告:莱州市永安路街道远泰汽修部。经营者:姜维霞,女,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莱州市文昌路街道北关村。被告:张泉,男,199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文泉西街***号。原告莱州市永安路街道远泰汽修部与被告张泉维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莱州市永安路街道远泰汽修部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州市永安路街道远泰汽修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莱州市永安路街道远泰汽修部负担。审判员 张志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沄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