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行审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洛阳丰湾集装箱办理站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洛阳丰湾集装箱办理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11行审19号申请人: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张玉琪,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洛阳丰湾集装箱办理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东辉。申请人依据洛人社监理字〔2015〕00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员工2014年6、7月份工资共计47030.14元。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经审查,申请人的洛人社监理字〔2015〕00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接到决定书后提起了行政诉讼,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但至今被申请人也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洛人社监理字〔2015〕00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杨洪璞审 判 员 毛国林人民陪审员 冯卫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金煜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