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5民初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国亮与河北体美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北京体美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亮,河北体美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北京体美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祖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1943号原告:李国亮,男,198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胜,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体美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山县小营乡辛霞线北侧前陈小营段。法定代表人:祖红,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北京体美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广利街**号。法定代表人:祖红,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祖红,女,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晓东,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娟,女,195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系被告祖红母亲。李国亮与河北体美斯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北京体美斯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祖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李国亮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国亮撤诉。案件受理费7350元,由李国亮负担。审 判 长 崔国星审 判 员 张国栋人民陪审员 窦树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