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南充市嘉陵区永强租赁站与南充市嘉陵区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嘉陵区永强租赁站,南充市嘉陵区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304行初6号原告南充市嘉陵区永强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负责人庄永强,男,生于1971年8月9日,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代理人张晓东,四川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市嘉陵区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席勇,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洪科,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松,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嘉陵区永强租赁站诉被告南充市嘉陵区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嘉陵区永强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宋 玲人民陪审员 周明君人��陪审员李雪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沥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