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辖终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岸区变形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润山置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润山置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区变形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辖终5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润山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豫喜,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南岸区变形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玉平,总经理。上诉人重庆润山置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5民初13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润山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移送其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双方在涉案《东方(国际)广场裙楼变形缝装置购销合同》中第十条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中载明的工程项目位于重庆市××江北嘴中央商务区A08地块东方(国际)广场裙楼处。合同双方协议约定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应为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被上诉人重庆市南岸区变形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协议管辖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劲松审判员 杨超凡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