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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廖丹及、鲁文与魏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丹,魏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6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廖丹,女,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群,女,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上诉人廖丹及原审被告鲁文因与被上诉人魏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川0191民初7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廖丹上诉称,本案应由一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魏群与廖丹签订的《二手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涉案房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 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