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执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芳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安山、黄五一、韶山新真喜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1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芳芳,王安山,黄五一,韶山新真喜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1128号申请执行人李芳芳。被执行人王安山。被执行人黄五一。被执行人韶山新真喜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安山。申请执行人李芳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安山、黄五一、韶山新真喜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5民初4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安山、黄五一、韶山新真喜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安山、黄五一、韶山新真喜食品有限公司存款18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安山、黄五一、韶山新真喜食品有限公司的收入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吴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