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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45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曹全根与孙云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全根,孙云霞,昆山雅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4544号之一原告:曹全根,男,195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君,江苏柏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挺,江苏柏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云霞,女,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第三人:昆山雅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萧林东路35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MREKU7L。原告曹全根与被告孙云霞、第三人昆山雅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曹全根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全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全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5920元,由原告曹全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晓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思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