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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莘县利民砼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水利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莘县利民砼业有限公司,山东水利工程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1421号原告:莘县利民砼业有限公司,住址:莘县新东环南首。法定代表人:徐敬岐,莘县利民砼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山东水利工程总公司,住址:济南市历山路127号。法定代表人:于梅开,山东水利工程总公司总经理。原告莘县利民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水利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莘县利民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16元,减半收取计10708元,由原告莘县利民砼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马敬启审判员  孔德冉审判员  陈道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丽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