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执3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伯与谢建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伯,谢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3047号申请执行人刘伯。被执行人谢建辉。申请执行人谢建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东商初字第007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查明被执行人石家庄人,个人名下银行账户有一个工资账户,已被本案依法进行了网上冻结,因每月只有七千余元到账,与标的额相差较大,尚需冻结两年以后才能结案。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王根培助理审判员 颜廷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