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02执2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陈慧萍与刘吉岩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慧萍,刘吉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2504号申请人陈慧萍,女,汉族,生于1972年7月9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刘吉岩,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4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号。申请人陈慧萍与被执行人刘吉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9000.00元,执行费50.00元,以上标的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吉岩外出无法找到,经对其名下车辆、房产、证券、银行等财产信息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相关线索,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金虎代理审判员 王小东代理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雪玉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