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江北区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北区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重庆科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042号原告:江北区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三村30号20-10,组织机构代码L2525723-5。经营者:朱建成,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洁,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科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红狮大道8号16幢6-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6890775N。法定代表人:胡昭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梅,女,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南路(建总院二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802285415E。法定代表人:高建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武,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路首钢总公司第一机械运输工程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700269T。法定代表人:徐小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武,重庆月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北区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重庆科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建筑工程分公司、北京首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北区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北区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北区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江北区建成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宏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兹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