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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行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梁冬莉与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冬莉,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梁冬莉,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3行初35号原告梁冬莉,女,1976年10月10日,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被告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北路253号。法定代表人罗德清,区长。原告梁冬莉诉被告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要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梁冬莉以与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签订补偿协议、诉讼已无必要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冬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冬莉负担。审 判 长 赵 涛审 判 员 房 涛人民陪审员 唐 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文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