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执4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与季彩亚、季祖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季彩亚,季祖良,太仓市申江纺织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422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上海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838071726A。负责人周文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苏春龙,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季彩亚,女,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太仓市。被执行人季祖良,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太仓市。被执行人太仓市申江纺织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璜时路,组织机构代码74555078-7。法定代表人季丁兴,该公司董事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与季彩亚、季祖良、太仓市申江纺织化纤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6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季彩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借款本金4532000元、利息382987.9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8月23日,此后罚息及复利按逾期利率9.94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季祖良、太仓市申江纺织化纤有限公司对季彩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46200元,由季彩亚、季祖良、太仓市申江纺织化纤有限公司负担。因季彩亚、季祖良、太仓市申江纺织化纤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行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4961187.97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证券、银行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太仓市申江纺织化纤有限公司名下设备一批,设有其他银行抵押,本院另案正在处置中,待上述设备处置完毕,扣除银行抵押优先债权后,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要求依法受偿,除上述财产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太仓市申江纺织化纤有限公司名下设备另案处置中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6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永生执行员 王 勇执行员 徐 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梅梓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