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思雨与被告刘耀刚委托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思雨,刘耀刚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4民初第1037号原告:王思雨。被告:刘耀刚。原告王思雨与被告刘耀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受2017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思雨委托代理人徐素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耀刚未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5万元;2、被告偿还利息205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毕业后在沈河区的一个律所实习,认识的被告,被告说他是沈河区法院的法官,说能为原告办理沈河区法院书记员,要求原告拿5万元作为办事费用。原告管家人要了5万元,于2015年12月2日给的被告委托其办理书记员。三天之后,原告全家人想不办理了,亦听说办书记员不需要花钱,要求被告退还5万元,被告起初答应还钱,后来以各种理由不予退还,据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刘耀刚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原为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法官,原告在某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结识被告,被告许诺为原告办理沈河区法院书记员一事,并收取原告5万元费用,2015年12月2日为原告出具收条一张,写明:今收到王思雨人民币五万元。后原告不想继续办理书记员,要求被告将5万元退还,被告曾承诺退还,现拒不退还。以上事实,收条、短信截屏记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所形成的委托关系,虽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但被告应退还原告5万元,并应适当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耀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思雨5万元;二、被告刘耀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思雨利息损失2050元。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1元,减半收取550.5元,由被告刘耀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