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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6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永士达金属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永士达金属有限公司,宁波鸿益布业有限公司,徐芳君,励立青,洪毫强,陈亚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6104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门大街75、77、79号。法定代表人:姚国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慈溪市永士达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新界村。法定代表人:洪毫强,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鸿益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桥头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芳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徐芳君,女,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励立青,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洪毫强,男,197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陈亚南,女,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永士达金属有限公司、宁波鸿益布业有限公司、徐芳君、励立青、洪毫强、陈亚南(2015)甬慈商初字第1901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融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受偿10000元,尚有1051106.33元未受偿。现查明,双方当事人就剩余1051106.33元及相应利息已达成分期还款协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可以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徐  人  卫助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