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执复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吕祥锋与上海江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祥锋,上海江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2执复29号复议申请人(第三人):戴锦德,男,1950年5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申请执行人:吕祥锋,男,1973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上海江臣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戴锦德,董事长。复议申请人戴锦德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3执异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复议审查期间,戴锦德拟其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为由,向本院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戴锦德以其拟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为由,申请撤回复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锦德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征峰审判员 胡晓东审判员 张常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陶胡萍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