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郭丙强诉唐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丙强,唐海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665号原告:郭丙强,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河南街道。被告:唐海忠,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河南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丙强与被告唐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丙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丙强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丙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3元,由原告郭丙强负担。审判员 王国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