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民初4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夏云红诉被告刘静、杨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云红,刘静,杨延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474号之一原告:夏云红,女,住虎林市东诚镇。被告:刘静,女,住虎林市虎林镇。被告:杨延辉,男,住虎林市虎林镇。原告夏云红诉被告刘静、杨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后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云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财产保全费5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苑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丛义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