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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1民初4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夏云红诉被告刘静、杨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云红,刘静,杨延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1民初474号之一原告:夏云红,女,住虎林市东诚镇。被告:刘静,女,住虎林市虎林镇。被告:杨延辉,男,住虎林市虎林镇。原告夏云红诉被告刘静、杨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后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云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财产保全费5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苑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丛义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