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22民初5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梁长进与汪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长进,汪建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5645号原告:梁长进,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汪建成,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梁长进诉被告汪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梁长进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长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6元,减半收取计523元(原告已预交5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东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婷书记员  胡方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