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5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梁长进与汪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长进,汪建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5645号原告:梁长进,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汪建成,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梁长进诉被告汪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梁长进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长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6元,减半收取计523元(原告已预交5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东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婷书记员 胡方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