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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莉与李志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莉,李志明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885号申请人:李莉,女,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斌,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茂鑫,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志明,男,198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申请人李莉与被申请人李志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莉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志明的个人账户及其个人经营的雅安市雨城区雅明居家具店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96018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李莉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志明在中国工商银行雅安分行营业部账户,在雅安市天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场信用社帐户,及其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雅安市雨城区雅明居家具店在中国工商银行雅安分行营业部账户内的存款共计396018元,冻结期限至2018年4月18日止。案件申请费2500元,由申请人李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定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樊凌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