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刑终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马翠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翠云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终418号原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翠云,女,1980年10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汉族,文盲,住太康县。2016年7月12日因本案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6日经温岭市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辩护人钟瑶瑶,浙江新派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理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翠云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浙1081刑初25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马翠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马翠云,并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3月初起,被告人马翠云和孙卫炯在温岭市大溪镇大溪北路419号开设兰州拉面馆,被告人马翠云在熬制拉面汤时添加罂粟果实,并销售给顾客。至2016年7月1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及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查获止,共销售了二十余天,期间非法获利约人民币5400元。经温岭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从被告人马翠云店内提取到的汤料中均检出罂粟碱成分,不符合检测标准,送检的866克罂粟果为罂粟科植物罂粟PapaversomniferumL.的干燥成熟果实。2016年7月11日,温岭市公安局将被告人马翠云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原判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翠云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二、被告人马翠云的犯罪所得人民币5400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马翠云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其缓刑。其辩护人认为,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翠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销售时间和非法获利仅有被告人马翠云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足以作为定案的证据。2、被告人马翠云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并愿退缴违法所得和缴纳罚金,且又系初犯。故原判量刑过重,建议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马翠云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有证人孙某、叶某,4的证言;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该局所拍摄的现场照片、笔录、扣押罂粟果实和熬制的汤等物清单以及从现场铁桶内的牛肉汤和高压锅内的排骨汤内取样经过;温岭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和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马翠云亦供认不讳,所供与前述证据证实的情况相符。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翠云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关于上诉理由,经审理认为,1、认定被告人马翠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生产、销售时间和获利情况不仅有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6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发现妻子马翠云烧的汤中有罂粟果实;证人叶某,4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4月份开始将房屋出租给孙某和马翠云夫妻开面馆的;以及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该局所拍摄的现场照片、笔录、扣押罂粟果实和熬制的汤等物清单、从现场铁桶内的牛肉汤和高压锅内的排骨汤内取样经过、温岭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马翠云自到案后至二审提审时均供认不讳。诸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2、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不仅仅是对食品安全管理秩序的破坏,同时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侵犯,所以加大对食品安全案件打击力度是政府和司法机关的职责。本案中,被告人马翠云归案后能坦白和自愿认罪,没有前科劣迹,对此量刑情节,原判在量刑时已作考虑。从被告人马翠云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马翠云明知其亲戚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时被相关职能部门查处,特别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罂粟果实被孙某发现劝其别加后,其仍不听劝告继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足以说明其主观恶性较深,且扣押的罂粟果实达866克,故不宜对其适用缓刑。综上,原判根据被告人马翠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量刑并无不当,且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被告人马翠云及其辩护人要求改判的理由不足,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康华审 判 员 黎利荣审 判 员 张妙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本件和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严亚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