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3民初2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云南平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云南宇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平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云南宇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3民初2123号原告:云南平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关山中心区金汁路41号地铁3层3-7号。法定代表人:袁平华,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加武、邓成磊,云南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宇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江东丽景园东路301号。法定代表人:高建桥,公司总经理。原告云南平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宇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平华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42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娅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芸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