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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6民初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芦山县付中伟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山县付中伟建材经营部,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6民初420号原告:芦山县付中伟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芦山县芦阳镇金花路23号。投资人:付中伟。被告: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大道太平洋中心C区B幢商住楼21B-22六层。法定代表人:蔡慧钦。原告芦山县付中伟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芦山县付中伟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芦山县付中伟建材经营部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山县付中伟建材经营部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芦山县付中伟建材经营部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邓发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