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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易纲与任松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纲,任松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易纲,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任松银,男,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申请执行人易纲与被执行人任松银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891号民事调解书与当事人的请求,恢复执行(2016)鄂0502执156号案。因申请执行人另案申请对到期欠款一并执行,向本院书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案件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易纲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案件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0891号民事调解书对应的(2017)鄂0502执恢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晓审判员 马晓曦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