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健与薛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健,薛建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1535号原告:朱健,男,195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薛建生,男,196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朱健与被告薛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朱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健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泽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