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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2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高某与蒋某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蒋某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2306号原告:高某,女,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桢(特别授权),男,汉族,住扬州市开发区。被告:蒋某,男,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蒋某欠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计1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凌鸿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肖鹏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