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1执66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朱志涛、莫建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志涛,莫建军,李建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1执66号之十申请执行人朱志涛,男,198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莫建军,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李建昌,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自治区阳朔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321民初6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建昌在其妻子陶凤珍名下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西街分理处账号为37×××90及账号为37×××58的账户存款。现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部分义务和本院强制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案案款已全部执行到位,债务已清偿完毕,依法应解除对陶凤珍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建昌在其妻子陶凤珍名下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西街分理处账号为37×××90的账户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建昌在其妻子陶凤珍名下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西街分理���账号为37×××58的账户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唐星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成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