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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7民初12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田娟智与董令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娟智,董令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7民初1296号之一原告:田娟智,女,199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定陶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新,山东陶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董令红,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娟智与被告董令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田娟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令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娟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娟智撤回对被告董令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鸿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鲁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