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3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付连新与石永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连新,石永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3民初1011号原告:付连新,男,1969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被告:石永馨,男,1969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原告付连新与被告曹石永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付连新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连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付连新负担。审判员 李国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得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