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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3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付连新与石永馨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连新,石永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3民初1011号原告:付连新,男,1969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被告:石永馨,男,1969年11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原告付连新与被告曹石永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付连新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连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付连新负担。审判员  李国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得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