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9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唐秀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唐秀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9205号原告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吴军强。委托代理人李常优,女,汉族,1986年10月19日出生,住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罗伟,男,汉族,1988年4月21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公安县,系公司员工。被告唐秀齐,男,汉族,1964年8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博罗县,委托代理人马彦忠,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窦前涛,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唐秀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754元,本院减半收取9877元(已由原告预缴),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珊谦(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