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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民初20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谭世权、周顺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世权,周顺兰,周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2001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启伟,男,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胜利村兴隆*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68********。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长沙市望城区宏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谭世权,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申请人:周顺兰,女,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申请人:周静,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申请人刘启伟诉被申请人谭世权、周顺兰、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6)湘0112民初2001号民事裁定,查封申请人刘启伟所有的牌照为湘A×××××号的车辆;冻结被申请人谭世权、周顺兰、周静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刘启伟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周静名下长沙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启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周静名下长沙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典闳人民陪审员  徐军华人民陪审员  刘怀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赵钰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