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2执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樊在海与赵小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在海,贾海通,赵小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2执1342号申请执行人樊在海,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民主南路中孚开发**号楼**号。被执行人贾海通,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中站区鑫鑫花园*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赵小珍,女,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中站区新市场*号楼*单元*号。申请执行人樊在海与被执行人赵小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802民初15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贾海通、赵小珍支付借款17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到期债权、无可供执行的房产,无车辆并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2民初15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亚捷 微信公众号“”